(2016)苏0509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江区震泽镇陈有兰沙石场与吴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区震泽镇陈有兰沙石场,吴永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843号原告吴江区震泽镇陈有兰沙石场,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民桥堍。经营者陈有兰。委托代理人何东平,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泉。委托代理人范小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区震泽镇陈有兰沙石场与被告吴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区震泽镇陈有兰沙石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区震泽镇陈有兰沙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江区震泽镇陈有兰沙石场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