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6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顾建良与祖盘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良,祖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6480号申请执行人顾建良,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祖盘友,男,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顾建良与被执行人祖盘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澄周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祖盘友应给付顾建良赔偿款211866.23元,并负担诉讼费6600元。因被执行人祖盘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建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祖盘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顾建良,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祖盘友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顾建良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祖盘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祖盘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建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祖盘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周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祖盘友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顾建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刘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