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095号之一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8857610M(1-10)。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庆,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23200013122。法定代表人:张延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就诉讼争议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5元,保全费3187元,合计7672元,由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耀翔审 判 员 单 斌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