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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希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希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81号罪犯王希岩,男,1969年7月1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江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7)江刑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认定王希岩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47000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2012年8月、2014年9月为王希岩减刑1年7个月、1年3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希岩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希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主犯,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3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希岩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