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春花与被告柳秀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花,柳秀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289号原告:周春花,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斌,巴中市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秀香,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受理原告周春花与被告柳秀香“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周春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秀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春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花撤回对被告柳秀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周春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航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