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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成俊与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俊,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马成俊。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马成俊与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劳人仲案字(2016)第17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劳人仲案字(2016)第17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卿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