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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东支行与陈永久、蔡亚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东支行,陈永久,蔡亚红,陈凯丰,斯燕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639号之一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东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路18号永和花园5幢、6幢。主要负责人:陈旭光,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云达,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永久,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蔡亚红,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凯丰,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斯燕平,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东支行与被告陈永久、蔡亚红、陈凯丰、斯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东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东支行以被告陈永久已归还本案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久、蔡亚红、陈凯丰、斯燕平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依法减半收取779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诉讼费1649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