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喻琼与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琼,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136号原告喻琼,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雅荷花园A座11层。法定代表人王璐。本院受理原告喻琼诉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喻琼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喻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琼撤回对被告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2元,退还原告喻琼。审 判 长 栾 震代理审判员 李 君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瀚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