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喜连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行初48号起诉人:张喜连,男,汉族,1956年5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2016年10月27日,本院收到张喜连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喜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四平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2日与2016年9月7日,起诉人张喜连先后向市长寄送了履职申请及相关补充材料,市政府签收材料后,至今未进行处理和答复。张喜连认为,市政府对其履职申请拒不处理和答复的行为已经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张喜连的起诉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喜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王国锋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