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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志明与袁水英、蓝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明,袁水英,蓝建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8678号原告苏志明,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李升萍,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水英,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蓝建山,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苏志明诉被告袁水英、蓝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庞尔谦独任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志明的委托代理人李升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水英、蓝建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利息为1元每月2分(月利率2%)。时至2015年4月10日,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利息,并没有偿还本金。于是,原告与被告袁水英续写了一份借条,利息按原来的方式支付。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6月之前的利息,之后再无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诉讼中,原告提供���原告身份证、两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借条》2份、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请求其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合同的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袁水英、蓝建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志明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为4992元(原告苏志明已预交),由被告袁水英、蓝建山负担;财产保全费1320元,因原告在未采取保全措施时便已撤回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故该费用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苏志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尔谦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铭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