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7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7681号原告:杨某,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苗族,打工,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1,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因无法用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向被告黄某1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向被告黄某1公告送达了诉讼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黄某2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上半年相识,2000年上半年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叫黄某2。双方刚开始共同生活时,被告尚能顾家,但自2010年家里房屋被拆迁后,被告开始拿着拆迁款去赌博,并且迷上了赌博,在将拆迁款赌完后,就借高利贷去赌,并且为了躲债,开始有家不归。那些债主开始找上原告,使原告整日生活在提心吊胆中。原告曾多次劝被告戒赌,被告不但不听,还经常殴打原告。2015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至今被告仍没有找过原告,原告也无法找到被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被告黄某1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杨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5)甬余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1.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2.黄某2为原、被告儿子的事实;3.原告已经起诉过离婚且判决书生效已经超过6个月的事实。被告黄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上半年依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黄某2,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原告于2015年已经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现再次起诉,说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而被告也未表示和好的可能性,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非婚生子黄某2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其个人也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即原告共同生活,故本院认为黄某2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对其更有利,被告需支付部分的抚养费。被告黄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依法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二、非婚生子黄某2随原告杨某共同生活,由原告杨某负责抚养,被告黄某1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至黄某2独立生活为止。款于每月的1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澈人民陪审员 李伯南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