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恢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荣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张世伟、熊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张世伟,熊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沿河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邱仲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世伟,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熊莉,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张世伟、熊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伟、熊莉偿还申请执行人荣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欠款49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世伟承担诉讼费5300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640元。但被执行人张世伟、熊莉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世伟、熊莉的银行存款499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巧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