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伟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00号罪犯王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以(2013)峄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市中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伟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加民事赔偿790491.33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枣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8月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2011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系缓刑期内又犯罪。本院认为,罪犯王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