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8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久与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久,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8239号原告:魏久,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王祖惠,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方曦,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迪塞冠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段勇,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魏久与被告段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久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久负担。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