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杨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165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