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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杨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165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