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6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江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健,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张明与被上诉人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4元,由上诉人张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甫审判员 付双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