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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彬、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彬,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詹涛,周寿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胡彬,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区政府旁。法定代表人:胡小英,董事长。被执行人:詹涛,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周寿洁,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胡彬与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詹涛、周寿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宜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詹涛、周寿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胡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本院委托四川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后,胡彬与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本院查封的部分财产以评估价格作价15032687.00元交付胡彬抵偿债务,该抵债部分财产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胡彬。同时,经本院和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商议决定,以本案启动对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所有未处置财产评估拍卖程序,待处置后清偿本案尚欠债务以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案件债务。由于被执行人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财产现正在评估过程中,暂无法拍卖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变现时,申请执行人胡彬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