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明武、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武,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雷应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武,男,生于1954年9月14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法定代表人:雷应国,经理。被执行人:雷应国,女,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李明武与被执行人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雷应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175613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明武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灵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