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林建与石仁眉、张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石仁眉,张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林建,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石仁眉,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现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永林,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建与被执行人石仁眉、张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永林提起再审,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6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南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