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胡巍与孙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巍,孙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胡巍被执行人:孙玥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玥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2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