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宏盛泰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北京宏盛泰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财保128号申请人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卧佛寺乡大斜阳村。法定代表人赵启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青海,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宏盛泰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614。法定代表人汪建东。申请人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盛泰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100000元,并已向本���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盛泰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十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焦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谦-2--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