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刑更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某绑架、强奸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698号罪犯王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06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绑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自2010年03月27日起至2019年03月26日止),并没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于2014年01月08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03月26日止;2015年08月14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03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踏实肯干、担任犯医期间认真负责,表现积极,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王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助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