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975号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市公安局干部。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委托代理人商思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帮君诉称,请求法院对原告2016年6月25日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调取的信息及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市公安局(2016)第236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告知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违法;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违法;告知书告知的内容不符合申请人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违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6]6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中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程序违法。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责令北京市公安局限期对原告申请调取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经审查,2016年6月25日,李帮君向北京市公安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调取北京市公安局收到申请人2016年1月11日邮寄的《控告举报书》一案的政府公开信息”。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27日出具《登记回执》。2016年7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被诉告知书。李帮君不服被诉告知书,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李帮君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帮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柳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桑昊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