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孙晓舟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孙晓舟,女,1984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被执行人XX,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舟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中云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内余额无法一次性支付本案欠款,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