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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开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尊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3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开尊,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开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开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8时许,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位于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东怀村洞琴屯31号被告人黄开尊家里进行依法搜查,在被告人黄开尊的房间衣柜后面查获自制长管砂枪一支。经讯问,被告人黄开尊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告人黄开尊非法持有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上缴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开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开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8时许,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东怀村洞琴屯31号被告人黄开尊家里进行搜查,在被告人黄开尊的房间衣柜后面查获自制长管砂枪一支。后经侦查,公安民警在右江区东坪水库高铁工地将被告人黄开尊传唤到案。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另查明,百色市公安局那毕派出所于2016年2月22日已将被告人黄开尊上交的枪支上缴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治安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开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枪)字(2015)588号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上缴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开尊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开尊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开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开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开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判决生效羁押之日起计算刑期。)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罗凌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叙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