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繁抢劫、绑架、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48号罪犯李繁,男,1990年2月3日出生,瑶族,广西富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富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富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繁犯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贺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李繁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31日交付执行。罪犯李繁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李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李繁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分。另查明:罪犯李繁未履行财产刑,其户籍所在地的富川县城北镇矮寨村村民委员会、富川县司法局、富川县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困难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