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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0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单霞芬与严清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霞芬,严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2804号申请执行人单霞芬。被执行人严清波。本院在执行单霞芬与严清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约期还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郭满秋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