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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山县文明轴承精车有限公司,余文明,徐谟松,毛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40-4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485号。法定代表人:徐谟松,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常山县文明轴承精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球川镇工业区古城岗。被执行人:余文明,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谟松,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毛慧萍,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余文明,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球川镇桥头村下街6号。本院在执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山县文明轴承精车有限公司、徐谟松、毛慧萍、余文明的(2016)浙0822执228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歇业,被执行人常山县文明轴承精车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对五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抵押财产另案正在处理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以致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未得实现,申请执行费53449元也未得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歇业,被执行人常山县文明轴承精车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对五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抵押财产另案正在处理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以致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未得实现,申请执行费53449元也未得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2执22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根辉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华相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