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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颍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高军与高远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高远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颍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远善,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军与被执行人高远善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远善所有的“颍上县八里河泽锋米业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八里河尤湖村高庄组颍半路西侧(房产证号为颍房局监20042)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远善所有的“颍上县八里河泽锋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八里河尤湖村高庄组颍半路西侧(房产证号为××)厂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万 驰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