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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富祥与肖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富祥,肖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666号原告:谭富祥,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肖吉明,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谭富祥与被告肖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富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谭富祥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