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杨燕文与蔡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文,蔡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647号原告杨燕文,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蔡金松,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文诉被告蔡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燕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杨燕文负担。审判员 杨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武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