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茅子勤与茅志俭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子勤,茅志俭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2764号原告:茅子勤,男,195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茅志俭,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南通市。原告茅子勤与被告茅志俭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茅子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茅志俭欺诈茅子勤事实成立,撤销茅子勤赠与茅志俭半套房屋的口头承诺(全景大厦2101室)。事实和理由:原告茅子勤与被告茅志俭系兄弟关系,原、被告父亲茅桂林于1999年2月22日去世,原、被告母亲梅霞云于2007年10月27日去世。原南通市南园路15号3幢105室房屋系梅霞云于1998年12月30日自南通干休所购买,产权登记在梅霞云名下。2007年,南通干休所动员上述房屋拆迁,母亲梅霞云多次对原告、邻居、干休所干部说:向干休所争取要2套,哪怕一套出一点钱。如果要到2套,兄弟俩一人一套,要到一套,房子给大茅(即原告)。2007年8月22日母亲急病住院,10月18日至20日中的一天中午,母亲把原、被告叫到床边,说:向干休所争取要2套,要到2套,兄弟俩一人一套,要到一套,房子给大茅。向干休所争取要1-2间车库或者门面房放机器,解决生计问题,小茅(即被告)以后要照顾大茅。上述遗言母亲梅霞云生前多次重复,并说是原告父亲生前的意思,被告在场并未表示反对。由于被告哭穷,2007年7月南通干休所拆迁谈判时,原告拿半套给茅志俭。后原告茅子勤和被告茅志俭分别与南通干休所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各取得半套拆迁补偿款,拆迁安置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取得南通市全景大厦2101室房屋。2010年,原告在南通濠滨论坛上看到南通市公务员平均工资6万元的消息,得知被告在2008年已经有超过300㎡的房子加上全景大厦的房子,面积近500㎡,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予以拒绝。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茅志俭欺诈茅子勤事实成立,撤销茅子勤赠与茅志俭半套房屋的口头承诺(地址为全景大厦2101室)。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15日,原告曾以茅志俭、严娟、茅曼远、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南通军分区离职干部休养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茅志俭欺诈茅子勤事实成立,撤销茅子勤赠与茅志俭半套房屋的口头承诺(地址为全景大厦2101室)。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再次以上述当事人中之一人为被告,提出同样的诉讼请求,亦无新的事实发生,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依法裁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茅子勤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巫劲松代理审判员 顾 彬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