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9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广贤与李炳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贤,李炳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9民初849号原告:朱广贤,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现住南宁市。被告:李炳维,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贤与被告李炳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本案纠纷由其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广贤代理审判员 农秋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