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意富与李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意富,李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1283号原告:李意富,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秋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仕芳,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李意富与被告李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仕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意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署了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但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还款,现已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李仕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李仕芳未到庭质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被告以其韶关市浈江区建国路某房作抵押,并办理了余额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韶字第0100034456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拖欠原告10万元。原告经催讨无果,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房地产他项权证》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未依约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仕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李意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仕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科审 判 员 黄智霄人民陪审员 梁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