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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旭、沈阳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旭,沈阳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10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东郊路7-1号。负责人:夏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新民市北环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旭,女,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世贸现代城。委托代理人:周福旭,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民族街76号。法定代表人:夏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伟,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旭、被上诉人沈阳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房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8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泰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建成,被上诉人孟旭,被上诉人世贸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泰物业公司上诉称: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8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新泰物业公司在一审时的抗辩主张;2.由孟旭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定5月4日夜里风力为六级是错误的。首先该案发生在5月3日夜里,新泰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日风力瞬间达到10级,只有瞬间大风才能将物体刮飞,一审按照平均风力认定事实是错误的。一审适用法律也错误。新泰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管理义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新泰物业公司赔偿。孟旭未将车辆停放到小区指定位置,私自乱停导致该结果的发生。拆解费和汽车租赁费等损失没有发票证明。孟旭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气象局出具的证明可以查清5月4日零时至四时期间没有大风,故该事故发生不是意外。另外,我和建筑商和开发商没有关系,楼房的保修期不是保护我的,是保护物业的,而且小区没有划分停车位,也没收取停车费。世贸房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赔偿。事故发生的楼盘是我公司开发建设的,该建设工程仍在质保期内。庭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房屋质量合格的证据,逾期不提供视为无证。车辆停用损失费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停用损失没有发票。拆解费不真实,没有发票,我公司不同意赔偿。车辆被砸后,物业公司给孟旭提供了车库。孟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6年5月3日,我将我的福特嘉年华车停在我家的楼下,5月4日0:40分我家前楼B19号楼楼顶的油毡被吹至我的车上,将我的车砸坏。事故发生后,我多次找新泰物业公司和世贸房产公司协商,均调解未果,此事故给我的车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贵院要求新泰物业公司和世贸房产公司赔偿鉴定费2200元、汽车租赁费4050元、拆解费5640元、车辆评估维修费20690元,共计33130元,诉讼费550元由新泰物业公司和世贸房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孟旭系新民市世贸现代城B20#业主,新泰物业公司系新民市世贸现代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者,世贸房产公司系新民市世贸现代城小区的开发商。2016年5月3日,孟旭将其福特嘉年华轿车停在自家的楼下,5月4日夜,孟旭家前楼B19号楼楼顶的油毡被风吹下,掉落在孟旭的车上,造成孟旭车辆损坏的后果。2016年5月4日夜风力为六级。事故发生后,孟旭找两家公司协商未果。孟旭的车辆经鉴定修复费用为20690元,花费鉴定费2200元,花费拆解费5640元。孟旭车辆损坏期间5月28日到6月28日,租赁新民市永隆汽车租赁商行汽车,花费4050元。现孟旭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赔偿鉴定费2200元、汽车租赁费4050元、拆解费5640元、车辆评估维修费20690元,共计33130元,诉讼费550元由新泰物业公司和世贸房产公司承担。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租车协议、新泰物业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拆解费用收据、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评估人员交通费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庭审举证,并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孟旭的车辆停放在新民市世贸现代城小区自家楼下,被吹下的楼顶上的油毡砸坏,新泰物业公司作为新民市世贸现代城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应当对孟旭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义务。世贸房产公司作为新民市世贸现代城小区的开发商在房屋交付给孟旭后,已经不再孟旭房屋负有管理和服务义务,故孟旭请求世贸房产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孟旭该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孟旭车辆修复费用20690元;二、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孟旭评估费2200元;三、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孟旭车辆拆解费5640元;四、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孟旭汽车租赁费4050元;五、驳回孟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争议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是否准确的问题。关于争议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2016年5月3日,孟旭将其福特嘉年华车停在其家楼下,5月4日0:40分孟旭家前楼B19号楼楼顶的油毡被吹至孟旭的车上,将孟旭的车砸坏,造成了孟旭一系列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理后认为,造成孟旭车辆被砸损坏的直接原因是当天夜的大风将孟旭所居住小区的B19楼楼顶的油毡吹掉,坠落至孟旭车辆上将其砸坏。这其中虽有天气原因,但主要原因还是楼顶油毡固定不牢。发生事故的房屋系世贸房产公司开发,且该房屋仍在质保期内,故事发时世贸房产公司系发生事故房屋的法定维护义务人。二审期间,世贸房产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依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世贸房产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关于争议损失认定问题。车辆维修费和鉴定费、拆解费均是本次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世贸房产公司提出拆解费不应承担的问题,因拆解是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作为侵权人对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车辆的停用损失费认定,孟旭在车辆受损期间租用车辆作为替代交通工具,但其主张的车辆租金系间接损失,我国法律在该类型案件中尚无停用损失赔偿规定。因孟旭所提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孟旭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8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二、沈阳世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孟旭车辆修复费用20690元;三、沈阳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内赔偿孟旭评估费2200元;四、沈阳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孟旭车辆拆解费5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孟旭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沈阳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孟旭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晓英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 跃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返还财产;(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付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它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