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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周建国、郭要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国,郭要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1307号原告:四川省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同金,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宜宾市长宁县。被告:周建国,男,生于1958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郭要贵,女,生于1958年04月0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四川省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周建国、郭要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被告未提出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四川省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治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志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