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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连财与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财,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27行初7号原告张连财,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告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地址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法定代表人刘绍纯,区长。委托代理人,崔鹰,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永亮,加格达奇区动迁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财诉被告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张连财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财撤回起诉。诉讼费55858.00元(原告张连财已预交),减半收取27929.00元,由原告张连财负担。审 判 长  孙志英审 判 员  朱喜军代理审判员  谷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