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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仁美诉被告马凌翔、文新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美,马凌翔,文新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2009号原告:陈仁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凌翔,男。被告:文新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代表人:侯德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仁美诉被告马凌翔、文新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仁美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马凌翔、文新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仁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美撤回对被告马凌翔、文新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陈仁美负担。审 判 长  彭冬林审 判 员  王小毅人民陪审员  李 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 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