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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庆林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林,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林,男,1961年7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网通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22303196107052616.被执行人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香,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庆林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吉078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李庆林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自2013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给付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连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