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学利与被执行人马学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利,马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马学利,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宋杖子村3组。被执行人马学安,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宋杖子村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学利与被执行人马学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学安已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将其家院外的猪圈墙超出部分拆除、并缴纳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万民初字第02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