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0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旅银行申请执行鑫田置业拍卖房产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村支行,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00008-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村支行,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86号。负责人刘林,行长。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颐春社区靳作新村东街12排西第三户。法定代表人刘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焦民二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强制执行,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马村区文昌路611号鑫园名苑小区的房产。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马村区文昌路611号鑫园名苑小区的1号楼1单元1楼1号、1号楼1单元13楼37号、1号楼2单元1楼1号、1号楼2单元12楼34号、1号楼2单元17楼49号、2号楼2单元17楼6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苑海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原友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