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某犯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终205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无业。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9年2月11日、2009年12月26日、2013年8月7日、2014年10月9日、2015年11月16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苏131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许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审 判 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