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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保定恒坤特种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起顺门窗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恒坤特种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金起顺门窗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恒坤特种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徐水县高林营村东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峰,该公司销售员。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起顺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岔房子村东南街**号。经营者:高新华,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恒坤特种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起顺门窗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5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退回。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屋、股权登记信息。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闻 娣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