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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长青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长青,周喜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该局党组书记。被执行人王长青,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周喜茹,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长青、周喜茹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竞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44】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