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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等上诉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10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四区26号楼7号。法定代表人:曹雪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9号5号楼2310室。法定代表人:张香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5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华,上诉人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葵麦公司总实际投入资金407.9万元,双方在签订《解除合同书》时,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地公司)仅把葵麦公司的投入写为274.5万元,令133.4万元损失为葵麦公司自己承担,一审判决没有全面审查双方合作的全过程,使葵麦公司承担了二次损失,而金天地公司没有承担任何损失;关于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金天地公司没能与杨烁变更合同、在杨烁服务期内按期开机、擅自变更主演等原因造成的,应由金天地公司自行承担损失。金天地公司辩称,不同意葵麦公司的上诉,本案跟杨烁合同的变更,不光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还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新的投资方跟杨烁自行洽谈,协商合同条款。葵麦公司上诉提到的杨烁合同中对拍摄期限的解释是错误的,这是一个时间段,而开机时间是一个时间截点,2015年9月30日不能开机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葵麦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退出。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葵麦公司在筹备期间长达三个多月没有取得拍摄许可证和备案公示。因此该剧不可能在与杨烁合同约定的9月30日开机。而对于演员来说,不能按时开机意味着档期发生变化,关切到演员的利益,所以需要跟杨烁洽谈变更合同条款,但是最终洽谈不成,导致合同被杨烁解除,造成金天地公司损失。关于葵麦公司的实际投入,应当以《解除合同书》的约定为准,对于该剧的投入是有一个比例的,但是如果超出预算,追加投资由葵麦公司承担。按照《解除合同书》双方确定的筹备期间的支出,就是以四六开的标准,双方共同认定的部分就是以《解除合同书》为准。金天地公司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葵麦公司的过错及违约事实漏查漏认,葵麦公司未能严格、全面地履行联合摄制合同,导致合同解除及与杨烁合同难以变更;完全由于葵麦公司的过错及违约行为致使本列作投资债权的172万元变成了直接损失,根据双方联合摄制合同应由葵麦公司全部承担。葵麦公司辩称,不同意金天地公司的上诉,双方于2015年6月2日签订联合摄制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葵麦公司代表双方跟杨烁签订了演出协议,也经过金天地公司同意通过共管账户支付172万元。双方签订解除合同书,关于杨烁合同变更部分,明确约定金天地公司自行跟杨烁洽谈,重签合同。根据金天地公司所提交的杨烁所发的解约函,能够证明葵麦公司已经履行了解除合同的义务,将新的投资方引荐给了杨烁;因为金天地公司没有按照原来合同的条件跟杨烁重新签订合同;葵麦公司跟杨烁签的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是2015年9月30日到2015年12月8日,而金天地公司在2015年11月9日就开机了,且是擅自变更主演,将杨烁换掉,也就是说金天地公司在合同服务期内变更合同,没有按照原合同跟杨烁重新签订合同,172万损失全部由金天地公司过错造成。葵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金天地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03.2万元,并给付利息(以103.2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天地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金天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6月2日签订的《合同书》;葵麦公司返还金天地公司68.8万元;葵麦公司赔偿金天地公司损失20.6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电视剧《女子特战队》取得备案公示,备案拍摄日期为2011年6月,制作周期3个月。该备案于2013年5月过期。2014年12月12日,马帅将其本人撰写的《女子特战队》剧本转让给江苏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2015年1月5日,葵麦公司向海润公司支付电视剧《女子特战队》剧本转让费200万元。2015年2月5日,葵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尹霞签订《聘用修改编剧合同书》,委托尹霞对电视剧《女子特战队》的剧本进行改编。2015年8月16日,葵麦公司与尹霞签订《聘用修改编剧补充合同书》。葵麦公司称,其与葵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系关联公司。2015年4月16日,海润公司授权葵麦公司全权使用电视剧《女子特战队》所有相关版权。2015年6月2日,葵麦公司作为甲方与金天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联合摄制40集电视连续剧《女子特战队》;甲方负责剧本创作、摄制,乙方负责该剧宣传发行;该剧计划摄制总成本暂定为4600万元,其中甲方投资额暂定为2760万元,乙方投资额暂定为1840万元;双方同意该剧拍摄制作在保证艺术技术质量的前提下,如实际支出少于摄制经费总投资预算的,多余资金按双方投资比例退回各自银行账户;若实际支出超出总投资预算的,乙方不再追加投资,由甲方负责超支投资,直到该剧拍摄制作完成止;该剧的摄制成本内容包括:剧本费用、前期筹备费用、所有演职员酬金及其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保险费、前期拍摄、后期制作、剧组机器设备租赁费、食宿行费用、场地及辅助材料费、题材申报立项及审片等费用、宣传费用(包括开关机仪式、新闻发布会、宣传画册、片花、发行前的宣传工作,限额30万元),均由该剧摄制预算中支付;双方同意按实际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或承担亏损;甲乙双方都有权将自己的投资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但应当经对方书面认可;转让方应当为受让方担保履行本合同,并保证其不损害对方本合同约定之权利,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对该剧的投资及30%的利润),由转让方负责赔偿;该剧在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发行期间等均应当设立由双方共管的银行帐户,印鉴两枚,双方各执一枚,分别由双方财务人员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该剧出现停止拍摄,经双方确认后的三天内,甲方应当将已收乙方投资款如数汇还乙方;该剧预定于2015年7月初开机,预计2015年9月底关机(拍摄周期最长不超过75天),于2015年12月完成全片送审;甲、乙双方确定,该剧摄制资金的调度和支出均应按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财务管理原则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否则视违约方根本性违约,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如给该剧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按上述约定赔偿守约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该剧立项和发行许可证的申领,但甲方应当在申报立项时将乙方列作联合出品和摄制单位;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该剧主要演员主创人员,并共同制定该剧预算和摄制计划;甲方负责该剧的摄制管理工作;该剧的完整著作权(含已知和未知的形式)由双方按实际投资比例永久性拥有;如一方要转让该剧版权,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具有优先购买权;该剧制作预算、拍摄计划和摄制方案甲方应当事先通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实施;甲方负责该剧向国家广电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并进行公示,办理国内拍摄许可证。2015年6月25日,葵麦公司与金天地公司设立了账户名称为东阳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天地公司),账号为3300****4843的共管账户。2015年6月,东阳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向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纳预付款45万元。2015年7月2日,东阳金天地公司向孙茜支付1.5万元(统筹费用一期)。2015年7月10日,葵麦公司与金天地公司设立了账户名称为葵麦公司,账号为1109****0301的共管账户。葵麦公司与杨烁签订《电视剧演出协议》,约定:葵麦公司聘请杨烁在该剧中担任第一男主角,扮演“山鹰”角色,杨烁同意按照葵麦公司及制片人、导演的要求提供演艺服务;葵麦公司聘请杨烁出演的工作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2月8日,共计70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拍摄期结束或乙方工作时间满60个工作日,本合同约定之聘用关系终止;葵麦公司应向杨烁支付的服务费总额共计税后620万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葵麦公司支付服务费62万元,杨烁进组当日支付186万元,拍摄过半或2015年10月28日,支付248万元,杨烁工作完成前7日或2015年11月22日,支付124万元;如非因杨烁的原因,该剧不能按时开机或终止拍摄、杨烁不能按时拍摄或须更换杨烁的,杨烁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取款项不予退还。葵麦公司作为甲方与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能公司)作为乙方、南京杨烁工作室作为丙方签订《电视剧演出协议》,约定:乙方是艺人杨烁的经纪公司,丙方为艺人杨烁成立的工作室;甲方拟邀请艺人杨烁在电视剧《女子特战队》中进行演出,乙方和丙方同意参加电视剧《女子特战队》的演出;葵麦公司聘请杨烁出演的工作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2月8日,共计70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拍摄期结束或乙方艺人工作时间满60个工作日,本合同约定之聘用关系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总额为128万元,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80万元,同时向丙方支付110万元,乙方进组当日,甲方支付丙方服务费330万元,乙方拍摄过半或2015年10月28日,甲方支付丙方440万元,乙方工作完成前7日或2015年11月22日,甲方支付丙方220万元。2015年8月18日,葵麦公司向杨烁支付62万元。同日,葵麦公司向南京杨烁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110万元。2015年9月18日,葵麦公司作为甲方与金天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解除合同书》,约定:甲方应当将其拥有的电视剧《女子特战队》剧本完整著作权无保留的全部转让、授权乙方;甲方应当负责将该项目公示终止,转由乙方立项;甲方同意其与演员杨烁、杨烁工作室和艺能公司签订的关于聘请演员杨烁担任该剧男一号的合同,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即改由无锡星时代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系甲方退出该剧合作后新的股东方,以下简称星时代公司)分别与演员杨烁、杨烁工作室和艺能公司签订;甲方已经支付给演员杨烁、杨烁工作室的首期合同款172万元即转作星时代公司支付杨烁、杨烁工作室合同首期款;甲方应当确保己支付给浙江东阳影视基地押金45万元的权利转换为无锡星时代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提供该剧筹备期间的支出款项共计458.5万元,其中剧本全部稿酬240万元,支付演员杨烁首期合同款62万元,支付杨烁工作室首期合同款110万元,支付统筹首期款1.5万元,支付横店影视基地押金款45万元;上述458.5万元,由甲方支付274.5万元,乙方支付184万元;双方同意甲方办理完成该剧(1)立项变更,(2)剧本著作权转让,(3)横店影视基地押金权利转让,(4)与演员杨烁合同变更,且乙方与星时代公司和新的投资方签订联合摄制该剧合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付还甲方274.5万元;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成之日起,原合同作废;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甲方交接物料完毕后,本项目下的权利义务即为乙方全部概括承受,此后产生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跟甲方无关。2015年9月19日,尹霞出具电视剧改编剧本授权使用许可证明,同意葵麦公司全权处理或转让任何第三者公司使用《女子特战队》剧本。2015年10月,电视剧《女子特战队》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名为女子特战队(同名剧目已过期),拍摄日期2015年12月,制作周期7个月。2015年11月11日,金天地公司分两笔向葵麦公司支付171.3万元。2015年11月,电视剧《女子特战队》开机拍摄。2015年12月14日,艺能公司与南京杨烁影视文化工作室向葵麦公司发出解约函,载明:因葵麦公司推荐的新制片投资方星时代公司未能与我方达成新协议,且电视剧《女子特战队》也已重新立项、开拍,我方认为因葵麦公司原因导致前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特致此函,即行解除双方签署的《电视剧演出协议》,按该协议我方收款项共计172万元,不予退还。庭审中,葵麦公司称其于2015年8月11日代表葵麦公司与金天地公司与杨烁签订了《电视剧演出协议》。金天地公司称葵麦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金天地公司发送了正在洽谈中的电子版《电视剧演出协议》,其于2015年9月9日第一次见到葵麦公司与杨烁签订《电视剧演出协议》;支付杨烁及其经纪公司的172万元中的40%为68.8万元,该款项根据投资比例为金天地公司的投资,该笔款项被杨烁没收,形成了亏损,该损失应当由葵麦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电视剧本授权使用许可证明、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剧项目转让授权、电视剧改编剧本授权使用许可证明、收据、《聘用修改编剧合同书》《聘用修改编剧补充合同书》《合同书》《电视剧演出协议》、付款回单、电子回单、费用明细、共管账户确认书、《解除合同书》、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葵麦公司与金天地公司因合作拍摄电视剧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金天地公司与葵麦公司签订《解除合同书》时,已知晓葵麦公司与杨烁及其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的全部内容,亦知晓已向杨烁及其经纪公司支付了172万元的事实,故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对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及解除后事项的约定。双方已经就剧本的转让及款项的支付等方面履行了《解除合同书》,且涉案电视剧已经由金天地公司组织新的投资方开机拍摄,故《解除合同书》应当视为双方对解除《合同书》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书》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约定,金天地公司支付274.5万元的前提之一是与演员杨烁合同的变更,即因支付杨烁款项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转移至金天地公司。现星时代公司与杨烁方磋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支付杨烁的款项利益无法转移至金天地公司,产生了实际损失172万元。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系涉案电视剧不能按照与杨烁约定的工作日期进行拍摄。因葵麦公司具体负责摄制工作,其对于电视剧未能如期拍摄存在过错。金天地公司在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解除合同书》,应视为其对葵麦公司与杨烁方签订合同及向杨烁方付款的认可,亦应当分担部分责任。故法院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及双方过错程度,对上述172万元损失的承担予以酌定,酌定的比例为葵麦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60%,即103.2万元,金天地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40%,即68.8万元。因金天地公司所欠葵麦公司的款项数额与葵麦公司应承担的损失数额相等,故法院对葵麦公司要求金天地公司支付《解除合同书》剩余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葵麦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已就172万元损失的承担进行了处理,金天地公司应当承担68.8万元的损失,故法院对金天地公司反诉要求葵麦公司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返还68.8万元及相应利润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确认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签订的《合同书》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解除;二、驳回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134元,由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372元,由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葵麦公司与金天地公司先后签订的《合同书》及《解除合同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解除合同书》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向杨烁支付172万元款项相关事宜产生争议,故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该172万元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解除合同书》的相关约定,葵麦公司在履行相应义务后退出《女子特战队》的摄制工作,该剧的相关权利义务由金天地公司承受,金天地公司向葵麦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其中,关于向杨烁支付的172万元款项的返还问题,《解除合同书》约定的条件为与杨烁合同变更后,但未对杨烁合同未能变更的情形作出约定。在杨烁解除合同后,上述172万元转化为损失,就产生该损失的责任问题双方互相指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及过错程度,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公平合理。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葵麦公司要求金天地公司支付103.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以及金天地公司要求葵麦公司赔偿68.8万元及相应损失的反诉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葵麦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葵麦公司及金天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12元,由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4268元(已交纳),由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2744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路审判员 赵 霞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艳书记员 陆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