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峰与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峰,张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945号原告余峰,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路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辉,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峰诉被告张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余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峰撤回对被告张志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065元,由原告余峰承担。审 判 长 史 毅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贺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