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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树全, 陈淑明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全,陈淑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全申请执行人陈淑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杨树全,陈淑明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树全,陈淑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