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金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赣州世鸿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金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赣州世鸿气体有限公司,南康市万通气体厂,南康工业气体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民终2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南康区金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龙华乡田头村。法定代表人:李道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笃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世鸿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锋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康市万通气体厂,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朱坊乡楼背村。负责人:邱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康工业气体厂,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三江乡伍岭村。负责人:钟加飞。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幸仁涛、谢日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赣州市南康区金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世鸿气体有限公司、南康市万通气体厂、南康工业气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法民二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赣州市南康区金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11月25日之前向赣州世鸿气体有限公司、南康市万通气体厂、南康工业气体厂退还市场补偿金及市场保证金共计50万元;二、如赣州市南康区金鑫工业气体有���公司未在2016年11月25日之前向赣州世鸿气体有限公司、南康市万通气体厂、南康工业气体厂付清上述款项,则赣州市南康区金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应向赣州世鸿气体有限公司、南康市万通气体厂、南康工业气体厂支付市场补偿金45万元及返还市场保证金10万元,共计55万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920元,由赣州世鸿气体有限公司、南康市万通气体厂、南康工业气体厂承担7920元,赣州市南康区金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调解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赣州市南康区金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桥 生代理审判员 陈 煜 龙代理审判员 陈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建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