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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兴与桂林市东江庭院闲境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桂林市东江庭院闲境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桂林市东江庭院闲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43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光,总经理。李兴与桂林市东江庭院闲境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1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因申请人李兴与被执行人桂林市东江庭院闲境酒店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155号仲裁裁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代理)审判员黄克芹(代理)审判员张飞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克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