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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与石家庄市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闵仁建材销售中心,石家庄市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3872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闵仁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251—*号。经营者:陈仁华,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亮,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7号508。法定代表人���聂绍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忠,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闵仁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闽仁建材中心)与被告石家庄市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钟金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柳志然、人民陪审员孙秀芝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仁建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浩亮,被告大川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闽仁建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川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62065.6元;2.判令大川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62065.6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大川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闽仁建材中心与大川建筑公司签订了《建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闽仁建材中心向大川建筑公司供应松木木方、多层板等建材。2015年5月8日、6月25日、8月3日,闽仁建材中心分三次向大川建筑公司指定的威海恒远国际工地供应建材。大川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并收取货物。2016年2月5日,大川建筑公司付款100000元,截至目前,大川建筑公司尚欠货款562065.6元,故闽仁建材中心诉至法院。被告大川建筑公司答辩称:认可欠款事实,闽仁建材中心共3次供货,货款共计662065.6元,大川建筑公司已经给付100000元,尚欠562065.6元。由于大川建筑公司有工程款没有收回,且有部分工程款没有结算,现无偿还闽仁建材中心货款的能力。但还有大约几个月时间,就可以收回部分工程款,收回后,可以偿还闽仁建材中心的货款。希望闽仁建材中心可以宽限一定时间。签订合同时,合同价款已经考虑到垫资的压力,因此定价比较高,且违约金约定过高,希望违约金可以免除或减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闽仁建材中心与大川建筑公司签订建材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闽仁建材中心(甲方、卖方)向大川建筑公司(乙方、买方)供应松木木方、多层板等建材。交货地点、时间及方式:甲方送货,运输费包含在货款单价内,货到乙方处由乙方自行卸货;乙方应提前五天通知甲方标的货物的数量。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指定地点,验收标准以双方认可为准,方木如人工卸货需当场验收,塔吊卸货三日内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结算方式及支付期限:甲方为乙方垫付货款90天,乙方在甲方发货之日起90天内必须付清货款给甲方;货款的最终结算以乙方收货人签认的送货单所载内容为准。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支��任何货款,每逾期付款一日,按应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按日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的任何供货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未付款项。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闽仁建材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向大川建筑公司供应了松木木方、多层板等建材,并将货物送到大川建筑公司指定地点,供应货物金额共计662065.6元,双方进行了验收。经询问,双方认可合同供货义务已履行完毕,大川建筑公司向闽仁建材中心共计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562065.6元未支付;闽仁建材中心同意违约金予以酌减,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事实,有闽仁建材中心提交的建材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闽仁建材中心与大川建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已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故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闽仁建材中心依据约定向大川建筑公司交付了货物,大川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闽仁建材中心支付相应价款。现付款期限届满,大川建筑公司尚欠闽仁建材中心货款562065.6元,故闽仁建材中心要求大川建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大川建筑公司逾期交付上述款项,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闽仁建材中心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若大川建筑公司逾期付款,应以未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闽仁建材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闽仁建材中心主张违约金,以562065.6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同意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计算金额及计算���式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闵仁建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五元六角并支付违约金(以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五元六角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闵仁建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九十二元(原告天津市东���区闵仁建材销售中心已预交五千二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闵仁建材销售中心负担一千一百七十一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九千四百二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钟金文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人民陪审员  孙秀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百度搜索“”